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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[來函轉知] 所詢藥師將指示藥品交付病人相關疑義案

發表於

主旨:所詢藥師將指示藥品交付病人相關疑義案,復請查照。
說明:
一、復貴會101 年3 月13 日( 101 )國藥師平字第1010360 號函。
二、查衛生署97 年12 月30 日衛著藥字第0970330296號函釋略以,藥師或藥劑生於供應指示用藥之前,為維護民眾之用藥安全,應適當詢問患者之情形,並提供用藥諮詢,因為此種情形尚未涉及診斷,即難認屬醫療行為,亦不違反醫、藥相關法規。先予敘明。
三、復據上開函釋,藥師或藥劑生於供應指示用藥之前,適當詢問病患之情形,並經藥師藥事照護之專業評估,倘須提供二種以上指示用藥,為提高病患服藥順從性與方便性,在病人要求下將該二種以上的指示用藥合併成餐包供應病患,尚未違反醫、藥相關法規。惟藥師或藥劑生仍應提供用藥諮詢服務,包合藥品拆裝後適當保存之相關資訊,並有完整藥袋標示,以保障病患用藥安全
參考網址:http://www.tpa.org.tw/newshow.asp?news_id=1200(台北市藥師公會網站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