主旨: 有關社區藥局反應,調劑醫院開立之第一次慢箋等問題,台北市藥師公會於101.4.19去函中央健保局,中央健保局於101.5.24回覆:
公文內容如下:
主旨:
為配合醫藥分業政策及保障病人選擇調劑處所之權利,重申慢性病連續處方箋不得註明「本處方箋第1 次須於本院所內藥局領藥」,請轉請 貴轄區特約醫院、診所及藥局配合辦理,請 查照。
說明:
一、依據本局臺北業務組轉臺北市藥師公l 會101 年4 月19 日(101)北市藥師萬字第101081 號函辦理。
二、依據「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」第19條第1 項「保險對象
持特約醫院、診所醫師交付之處方箋,應在該特約醫院、診所調劑或至特約藥局調劑。」之規定,特約醫院、診所醫師交付之處方箋,保險對象得自行選擇在該特約醫院、診所調劑或至特約藥局調劑。
三、為因應實務作業需要,建請特約醫院、診所得於門診診問或批價櫃檯,提醒病人,先行告知其當次就醫領藥處所之選擇(院內藥局或院外特約藥局) ,並確實為慢性病連續處方箋各次領藥之核章。另亦建請特約藥局加強慢性病連續處方箋領藥次數之檢視,如有疑問,應即洽詢原處方之醫院、診所,俾避免發生重複申報等情事。
101.4.19台北市藥師公會去函公文之內容
【健保局】重申慢性病連續處方箋不得註明「本處方箋第1次須於本院所內藥局領藥」
請參考:http://www.tpa.org.tw/newshow.asp?news_id=1198(台北市藥師公會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