由 admin 在 2012, 七月 17 - 13:39 發表
依據行政院衛生署98年12月31日公告「藥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」:
1.每六年需修滿150點學分證明辦理執照更新換發。(於公告日前領有執業執照,均於104年 12月底前修滿150點,於公告後領領有執業執照者,以發照日起算)
2.因執業異動致中斷執業一個月以上者,於再行執業時,應檢具申請日前一年內接受繼續教 育二十五點以上之證明文件,以再行執業日為每六年應辦理執照更新之起算日。
3.首次執業之藥師,其藥師考試及格未逾五年,得免檢具繼續教育證明文件,逾五年者,應 檢具申請日前一年內接受繼續教育二十五點以上之證明文件。
4.繼續教育之積點面授、實習課程(如各單位辦理之持教)者不得低於總積點數百分之六 十,其它各單項(如網路、藥學雜誌通訊學分)不得高於百分之二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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