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修正藥師法第二條條文

 中華民國 101 年 6 月 5 日立法院第 8 屆第 1 會期第 14 次會議通過(公報初稿資
料,正確條文以總統公布之條文為準) 
修正藥師法第二條條文 
第 二 條 
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,得應藥師考試: 
一、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、獨立學院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、獨立
學院藥學系畢業,並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,領有畢業證書者。 
二、本法中華民國100 年6 月5 日修正施行前,於專科學校藥學科畢業,並實習
期滿成績及格,領有畢業證書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