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組織章程

社團法人新竹縣藥師公會章程
民國三十五年十二月一日研定
民國八十年元月十日修正
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變更登記
第一章 總 則
第 一 條:本會名稱定為社團法人新竹縣藥師公會(以下簡稱本會)。
第 二 條:本會以協助政府推行政令聯絡會員感情,增進藥學學術,促進藥界業務推展,維護會員權益,謀求會員福利為宗旨。
第 三 條:本會以新竹縣行政區域為範圍,在行政區域內由理事長決定會址。
第二章 會 務
第 四 條:本會之任務如左:
一、 關於藥學之研究發展及扶助事項。
二、 關於會員執行業務之輔導及權利義務事項。
三、 關於會員共同利益之維護事項。
四、 關於協助政府推行政令及建議興革事項。
五、 關於協助推行公共衛生與社會福利事項。
六、 關於政府及社會各界對藥學生之諮詢及委辦事項。
第三章 會 員
第 五 條:凡領有藥師證書在本區域內執業之藥師均應加入本會為會員,但在本區域內未執業及政府機關服務者(不含醫院)亦得加入本會為會員。
第 六 條:會員申請加入公會辦法:
一、藥師申請入會必須親自到會辦理入會申請手續,但醫院集體辦理得以委託書方式行之。
二、藥師親自開業或受聘駐店管理者則另填同意書、切結書等經入會審核小組審查合格方得為會員。(入會審核小組由本會醫藥分業規劃小組擔任)。
三、藥師辦理入會時應具備下列證件及資料:
(一) 藥師證書正本(驗後退還)及影印一份。
(二) 考試院及格證書影印本一份。
(三) 畢業證書影印本一份。
(四) 身份証影印本一份。
(五) 相片(二吋)三張。
(六) 私章。
(七) 規費。
(八) 由他縣市遷入者應附原公會退會證明書。
第 七 條: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,不得為本會會員。
一、背叛中華民國政府,經判決確定證據確實者。
二、吸食毒品或其他代用品,經查獲判刑確定者。
三、曾受藥師法所定名或徹銷資格處分者。
四、受破產之宣告或遞奪公權尚未復權者。
五、精神病患者。
第 八 條:會員於大會時享有發言權、表決權、選舉權、被選舉權,及一切依法應享之權利。
第 九 條:凡本會員享有下列權利:
一、 新婚賀禮:申請時應檢附喜帖及戶口資料,核給賀儀金新台幣三千六百元。
二、 殘廢給付:依勞工保險第六級之殘廢標準(犯罪致殘者除外),申請時應檢附「地區教學」以上層級醫院殘廢診斷書核給新台幣壹萬兩千元。
三、 退休榮譽金:凡年滿六十五歲且在本會會籍連續累計滿二十年(含)以上,向衛生主管機關繳銷職業執照,停止執業而退休者,核給新台幣壹萬元。
四、 喪葬給付:申請時應檢附死亡證明書影本,核給奠儀金新台幣壹萬五千元。
第四章 組織及職權
第 十 條、本會設理事九名組織理事會,監事三名組織監事會,候補理事三名,候補監事一名,均由會員大會就會員中以無記名連記法選任之。候補理、監事遇有理、監事缺額依次遞補,當選理、監事及候補理監事名次依得票多寡者為序,票數相同時以抽籤決定之。
第 十一 條:理事會設常務理事三名,由理事會就理事中用無記名連記法互選之,以得票數最多者當選。監事會設常務監事一名,由監事會就監事中用無記名單記法互選之,以得票數多者當選。
第十二條:本會設理事長一人,由常務理事中用無記名單記法互選之,以得票多者當選,對外代表本會。
第十三條:理事及監事均為義務職,其任職為三年,連選得連任。
第十四條:本會設總幹事一人,由理事長就會員中擇優任用之,必要時得設辦事員若干人,均得經理監事會通過認命。
第十五條:本會視實際需要得由理事會決議聘請顧問及設立各種委員會。
第十六條:理事長、常務理事、理事、監事之職權如左:
一、 理事長代表本會及總理會務。
二、 常務理事除執行理事會決議案外,於理事長出缺及公務繁忙不克分身時代理理事長。
三、 理事會除協助召開會員(代表)大會外,並執行法令及本會所決定之任務。
四、 監事除監查理事長執行大會之議決案,並稽核本會財政之收支情形。
第十七條、本會理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:
一、 喪失會員資格。
二、 於職務上違背法令經判刑確定者。
三、 違反會員多數利益,經會員(代表),決議處分者。
第十八條:本會依照省公會規定人數選出省代表,除理事長為當然代表外,其於由會員大會選任之,其任期應符合省公會理監事之任期。
第十九條:本會會員未按章程繳納會費者,依左列程序處分之:
一、會費逾六個月未繳納者應對其加收會費百分之五滯納金。
二、停 權:會費逾一年未繳納者應對其加收百分之十滯納金,並停止會員權益。
三、解除會籍:會費逾二年未繳納者,報請主管機關解除會籍。
第二十條、會員如違反章程及決議之行為者,得由理監事聯席會之決議,按其情節輕重,分別予以第十九條所規定之處分。
第五章 會 議
第廿一條:會員大會分為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兩種,均由理事會召集之,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,臨時會
議於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時,函請召開。
第廿二條:理事會每三個月至少開會一次,由理事長召集之,監事會每半年開會一次,由常務監事召集之。
第六章 經費及會計
第廿三條:本會經費以常年會費、入會會費、特別捐、證書及雜收入充之。常年會費由會員大會決定之,
其它依上級公會規定辦理。
第廿四條、會員退費時,已繳納之會費等概不退還。
第廿五條、本會會計年度,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卅一日止。
第廿六條、本會經費預決算於每年度編製提出會員大會通過,並呈報主管機關備查。
第廿七條、本會解散或撤銷時,其剩餘財產歸屬於地方自治團體。
第七章 附 則
第廿八條、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,經會員大會決議呈請主管機關修改之。
第廿九條、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並呈報主管機關核備施行,修改時亦同。